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财采购函〔2022〕72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落实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发现典型问题排查整改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1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7号)有关要求执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做好质量保证金清理整改
请各地区、各部门对2021年以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问题开展自查清理。采购人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或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采购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对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合同等模板和标准文本中关于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表述,要同步予以调整完善。
三、工作要求
请省级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汇总本部门、本地区自查清理情况,于2022年7月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自查清理情况请发送至政务邮箱:czt_cgjgc@gd.gov.cn)。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