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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6 09:03:02   浏览量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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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1.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单位应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加大中小企业采购合同金额在采购项目中的占比,将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纳入采购需求调查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前,应掌握本单位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确保本单位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总金额40%以上,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合同金额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0%以上。

2.在主管预算单位制定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应当说明采购项目不适宜由小企业提供的原因,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后实施。

3.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理预算单位同意。

(二)加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管理。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工作,组织所属单位认真梳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的具体方案,确保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好督促指导职责,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一)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因投诉处理需要依法暂停采购活动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恢复采购活动之日起1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二)规范采购合同内容。

1.采购文件的合同文本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实质性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及时间、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及时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公开。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进行公开和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好合同公开和备案工作。

三、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和远程开标

1.为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云平台已完善政府采购网上交易功能,实现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线上委托代理、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远程开标、电子评审、线上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评价等各环节全流程电子化操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到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云平台远程开标功能发生突发性故障情形除外)。电子卖场交易、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具备线上电子合同签订和备案条件的,应当采用电子签订方式签订采购合同。

2.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韶关市财政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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